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手册。
同时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其复印件等。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2)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含公有现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等。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等。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等。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组织、劳动人事或相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三)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及其复印件等。
(五)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委会规定的,应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认定证明、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应提供该职工所属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未重新就业的《未就业证明》原件等;
(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等。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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