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生育的受理与审批:再生育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夫妻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由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人群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2、应提交的证件证材: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双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检证明;夫妻近期小2寸合照3张;根据不同申请理由需要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材。
3、审批时限:由县级批准的,自县级受理申请之日起22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由市级批准的,自市级受理申请之日起22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审批时限不包括补办有关证明和医学鉴定时间。
4、收费标准:免费办理。